离异母亲欠了外债,还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担心债权人找孩子麻烦,便以“上学不安全”为由,擅自中断孩子学业。孩子父亲知晓后,一纸诉状将前妻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关系。近日,重庆九龙坡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引发的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前妻擅自中断了孩子学业

  男子起诉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周平(化名)和王丽(化名)原系夫妻,两人因种种矛盾,选择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周晓(化名)由女方直接抚养。

  此后,周晓一直随母生活。然而,去年九月,周晓本应升读初中,王丽却因深陷债务泥淖担心债权人找麻烦,擅自中断了孩子学业,导致周晓没能走进学堂。

  周平听闻后,多次联系王丽,要求履行监护职责,为孩子办理入学手续,王丽均以“欠了别人很多钱,孩子上学不安全”为由推脱,还将周平联系方式拉入黑名单。

  无奈之下,周平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由自己直接抚养儿子,王丽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女方侵犯了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上门走访,规劝被告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不料,被告拒绝与法官对话。

  为了及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先后两次上门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被告立即为周晓办理初中入学手续,但被告均未做出回应。

  后经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父母离婚后,无论父母任何一方出现经济困难等问题,均不能影响其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周晓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作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被告拒不履行监护职责,无正当理由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周晓辍学在家。经多次规劝后,仍不为周晓办理入学手续,严重侵犯了周晓的受教育权。

  周晓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对其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原告经济条件宽裕,与周晓感情较好,能为其创造更好的教育条件和成长环境。

  为此,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对于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周晓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后,法院酌定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另据跟踪反馈,目前,周晓已经顺利入学,与父亲共同生活状况良好。

  法官说法>>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则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从一定意义上说,孩子的明天好不好,父母至关重要。

  承办法官提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的一项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予以推脱,不得使应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对离异家庭而言,父母双方更应关心、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尽可能将父母离异对子女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同时,要依法保障子女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共同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